首頁

憲法條文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校軍訓教育之實施,應以本部遴選介派各校服務之軍訓教官擔任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兼課或代課;一、核定軍訓教官尚未介派滿額,其現有軍訓教官擔負之軍訓課程已超過每週規定授課時數者。
二、已介派滿額之軍訓教官在學期中途因故請假或其他事故離職者。

軍訓兼課及代課教官之遴聘,以附近學校之現任軍訓教官為原則,如無法延聘時得遴請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

遴聘兼(代)課教官時應切實審查資格並填具聘用兼課及代課教官請示單(附件)連同學經歷證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聘用。

兼課或代課教官如係現任軍訓教官得免予檢附學經歷證件,但須檢附原服務學校之同意書。
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須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

聘用兼(代)課護理教師,比照聘用兼(代)課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如無法聘得現任護理教師兼(代)課時,得遴請其他具有同等資歷之醫護人員擔任之。

遴聘之軍訓兼(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鐘點費之支給及每週兼(代)課時數之規定悉依現行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