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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兼課或代課教官如係現任軍訓教官得免予檢附學經歷證件,但須檢附原服務學校之同意書。
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須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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