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校軍訓教育之實施,應以本部遴選介派各校服務之軍訓教官擔任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兼課或代課;一、核定軍訓教官尚未介派滿額,其現有軍訓教官擔負之軍訓課程已超過每週規定授課時數者。二、已介派滿額之軍訓教官在學期中途因故請假或其他事故離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