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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聘用兼(代)課護理教師,比照聘用兼(代)課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如無法聘得現任護理教師兼(代)課時,得遴請其他具有同等資歷之醫護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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