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條 軍訓兼課及代課教官之遴聘,以附近學校之現任軍訓教官為原則,如無法延聘時得遴請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