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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代表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五、其他依法應記載及經本部規定事項。…
  2.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期間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間,得依第八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予以駁回。
  3.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其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二、紀錄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四、其他違…
  4.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公告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或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時,再利用機構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送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5.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間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6.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4條 …面契約。前項租約或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許可經營之期限。但非屬經營交通建設之土地,其存續期間得由主管機關依土地開發個案特性另定之。
  7.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5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終止土地地上權及租約時,得以該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單獨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
  8.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46-1條 …構。三、從事鐵路工程或運輸相關業務或任務之法人。四、經教育部許可設立且設有建築、土木、機械、機電、交通或運輸學系或研究所之大學或學院。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於執行檢查業務時,應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
  9.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發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用地規劃、都市計畫研擬與變更作業及開發許可之申請。二、路權界樁與都市計畫樁之測設、指界、公告、測定及協調。三、用地取得、補償預算之編擬及其相關基金之管理。四、用地內地上物、墳墓之拆遷補償。五、高速鐵…
  10. 行政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高速鐵路電車:指以電力為動力,經許可其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旅客列車及電氣軌道試驗車。二、高速鐵路電車調車:指僅於車輛基地與相鄰車站間或車站內,操作未載客之高速鐵路電車。三、國營鐵路客貨…
  11. 行政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6條 前三條各類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及分類基準,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三款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路線範圍,由鐵路機構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完成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專業訓練時數,並經技能…
  12. 行政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2條 駕駛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駕駛執照種類。二、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三、駕駛執照編號。四、姓名。五、照片。六、國籍。七、出生日期。八、性別。九、身分證字號(外國人為護照編號)。十、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十一、所屬鐵路機構名稱。…
  13. 行政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3條 列車駕駛人員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內,得從事各該類駕駛執照許可之列車駕駛工作。各類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六年。
  14. 行政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5條 …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所定項目及週期辦理體格檢查及各許可操作車輛種類之技能檢定合格證明。三、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曾駕駛列車發生鐵路死傷事故者,應另檢具最近一次事發後適性檢查機構出具之心理健康評量為正常之證明。前項申請…
  15. 行政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6條 駕駛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時,除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者外,鐵路機構應於登記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駕駛執照。
  16.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3條 …運安全之行為。前項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於採取必要措施後,得予以許可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9條 …置中之建築物、廣告物或其他障礙物,應即停止施工。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許可之範圍內繼續施工。
  18.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個案特性,得基於公平競爭原則許可民間機構於一定期限內經營交通建設,並得向其收取權利金。前項權利金收取之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中明定。
  19.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0條 …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交通建設時,應預先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獲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協調不成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20.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1條 …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為勘測、鑽探、施工及維修必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十五日前通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後,得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但情況緊急,…
  21.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0條 …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三、許可年限。四、權利金之支付。五、物價水準。六、市場競爭。七、其他有關因素。前項民間機構擬訂之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應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主…
  22.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3條 …、受停止興建或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興建或營運許可。前項之處理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之虞者,得令其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其營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時,…
  23.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4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經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者,其因本條例規定取得之土地地上權及租約應予終止;其必要且堪用之營運資產及興建中之工程,主管機關得強制收買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強制收買之營運資產或興建中之工程,得移轉其他依法…
  24.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45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第七條所定許可經營期限屆滿時,應將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依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概括移轉予主管機關。
  25. 行政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17條 …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前,亦同。新進高速鐵路旅客列車駕駛人員所需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一千小時。第一項各車輛種類可操作之車輛型式,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
  26.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列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同意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一、轉讓以原許可條件無需移轉予主管機關者為限。二、出租或設定負擔之期間,以交通建設經營許可期限為限。三、設定負擔者,以訂有償債計畫(包括設立償債基金辦法)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限…
  27.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廢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許可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財政部及民間機構:一、未改善缺失之具體事實。二、廢止興建、營運許可之日期。三、終止地上權及租賃契約之表示。四、強制接管營運或強制…
  28.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係指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所有交通建設經折舊之全部資產。民間機構許可經營期限屆滿,依原許可條件移轉營運資產予主管機關,其有償或無償之移轉條件,及有償之價金決定方法與給付時間,雙方應於興建、營運契約訂定之。
  29. 行政鐵路法 第2條 …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三、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四、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五、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六、地方營鐵路:指…
  30. 行政鐵路法 第61-2條 …。五、土地開挖或填方行為。六、其他工程行為。前項行為經交通部許可採取必要措施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其他工程行為,包括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或其所屬設施、設置或更換跨越鐵路架空線路等足以妨礙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