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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下水道法 第8條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
  2. 行政下水道法 第9條 …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建設及管理下水道,應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3. 行政下水道法 第13條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洽商有關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道路、公園、綠地等。但以不妨礙原有效用為限。
  4. 行政下水道法 第14條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5. 行政下水道法 第15條 下水道機構因管渠或有關設備之規劃、設計與施工而須將其他地下設施為必要之處置時,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
  6. 行政下水道法 第16條 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損害時,應予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7. 行政下水道法 第19條 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
  8. 行政下水道法 第22條 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用戶排水設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下水道法 第23條 下水道用戶非使用他人之排水設備不能排洩下水者,應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始得聯接使用,並應按受益程度分擔其設置、使用及維護費用。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如需擴充、改良始得聯接使用者,其擴充、改良費用,由申請聯接之用戶負擔。
  10. 行政下水道法 第24條 下水道機構,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用戶排水設備、測定流量、檢驗水質。
  11. 行政下水道法 第25條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12. 行政下水道法 第28條 …放之放流水,超過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規定之放流水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即改善。
  13. 行政下水道法 第29條 …成與下水道聯接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並得命下水道機構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下水道用戶負擔。前項下水道用戶,應負擔之費用,經催告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14. 行政下水道法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下水道機構各項設施、放流水水質、器材、財務與有關資料及紀錄。
  15. 行政下水道法 第32條 …格而聯接使用,或經檢驗不合格而不依限期改善者。三、拒絕下水道機構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或檢驗者。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工廠、礦場或經水污染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經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處罰…
  16. 行政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政需求機關(構):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營事業機構。五、接收單位:依軍事需求機關或行政需求機關指定接收及運用工程重機械之單位。六、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前項第二款執行機…
  17.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污水處理廠。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肥料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並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
  18.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進行再利用。三、經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審查通過後,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再利用機構完成前項第二款之再利用檢核後,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
  19.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就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具國內外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之實廠實績者,應共同檢具含相關佐證資料之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申請。無實績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檢具試驗計畫申請文件一…
  20.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前條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
  21.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條第一項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
  22.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包含許可函及審定之申請文件,許可函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及地址。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三、再利…
  23.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利用許可之許可期限以五年為限,其餘以三年為限。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四個月至六個月間,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再利用許可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未於期間內提出申請者,本部得逕予駁回。再利用許可自期限屆滿之…
  24.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再利用許可或試驗計畫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重新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申請再利用許可,或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試驗計畫: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或屬性變更。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三…
  25.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再利用許可有下列各款之一變更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共同向本部申請變更: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再利用數量。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四、再利用流程或設施。五、再利用作業…
  26.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再利用許可或試驗計畫有下列各款之一異動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共同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一、事業名稱或地址、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構。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
  27.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一式五份,向本部提出申請: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及再利用計畫。四、…
  28.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許可證(文件)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或再利用機構負責人涉及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二、經實質審查,不具再利用可行性。再利用許可及試驗計畫之變更及展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駁回:一、有第九條第四項或前項…
  29.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30.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或三方共同簽訂契約書。前項契約書應於許可期限內妥善保存,並自許可期限屆滿後留存三年,以供查核。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