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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200 頁-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2條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2-1條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3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反滲透法 第1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 行政反滲透法 第10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 行政反滲透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 行政反滲透法 第1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0條 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資料或證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1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本會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2條 本會為完成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委託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鑑定或研究,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本會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受託者於…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1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DiscriminationAgainstWomen)(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條 為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貫徹零基預算精神,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特制定本法。有關財政紀律之規範,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0條 法定預算之歲入有大幅短收之情事時,行政機關應提出追減歲出預算抵補差短,除立法機關另有決議外,不得以舉債方式支應。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之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2條 中央對於財政紀律異常之地方政府,應訂定控管機制。前項異常情形控管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3條 各級政府應具體提出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並公布於網站。變更時應具體說明變更原因及對於目標之影響。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4條 各級政府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及舉新還舊以外新增債務之舉債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辦理。前項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5條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按月公布於政府網站。各級政府依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訂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償債計畫,應於核定後公布之,並按月公布執行情形。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6條 各級政府應按季於網站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及該特種基金之會計報表。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7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8條 政府歲入、歲出或其決定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者,各有關機關團體得敘明具體內容,函請審計機關依法處理。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9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請願法 第1條 人民請願,依本法之規定。
- 行政請願法 第10條 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
- 行政請願法 第11條 人民請願時,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或處罰外,受理請願機關得不受理其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