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5-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資料或證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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