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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19 頁-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11條 本規則所定純益提撥及運用報告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另定之。
-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公里。六、補助型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補助型電協金):指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依本辦法規定,直接撥付予發電設施周邊地區及輸變電設施所在地區之電協金。七、專案型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專案型電協金):指供發電設施、電源線或輸變…
-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發電業應依發電廠之各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發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發電設施提撥費率。輸配電業應依各輸變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輸變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
-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金融機構開立電協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存管,並設置專戶管理委員會,審核專案型電協金之申請。其成員之組成得邀請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下列事項:一、提報前一…
-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6-1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代表。電協金運用規劃經審查通過後,電業始得撥付電協金分配款項至漁會帳戶。前項所定電協金運用規劃,應將促進當地漁業共存共榮納入考量,除依第八條所列用途辦理外,並應將電協金款項半數以上作為補助實際從…
-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之鄰近地區分跨不同縣市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依附表所定公式計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比例。
-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受撥日期及受撥理由等;專案型電協金之運用情形相關資訊,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及撥付理由等。電業得向直轄…
- 行政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電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電業事故,指發電業、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以下合稱電業)所發生下列五種類型之事故:一、設備運轉事故:因電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停止發電或供電:(一)天然災害造成電業設備或儲能設備損壞。(二)電業設備或儲…
- 行政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3條 電業事故之規模,分為下列四種等級:一、特級規模:(一)發生設備運轉事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單一電廠無法發電之裝置容量達五百萬瓩以上,且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2.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止運轉,且預估在三…
- 行政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4條 電業發生電業事故時,應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5條 電業發生電業事故時,應依下列方式及時限進行通報:一、第一時間通報:(一)發生丙級規模事故時,電業應於知悉或接獲通知後一小時內,以電話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通訊方式通知各級主管機關,並擬具電業事故速報表(以下簡稱速報表…
- 行政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6條 …畢後三十日內檢具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電業檢具之前項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或內容不完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限期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影響範圍及程度,要求發生丙級規模事故者比照…
- 行政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7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完成通報:一、未依前條規定檢具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報請備查。二、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 行政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8條 電業應通報予各級主管機關之事項,至少包含電業事故類型、規模、事故名稱、發生單位、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發生原因、處理情形、停電戶數、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等。
-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且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力用戶。二、契約容量:指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用電契約之…
-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4條 …務用戶對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義務裝置容量有疑議時,得檢具公用售電業之用電契約等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乘以最小供電時數二小時計算之。前項所定之容量及額度,以取得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儲能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計算之。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
-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7條 …並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適用前項規定者,須檢具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用售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之名冊、契約容量及辦理查核與管理所需之相關資料。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條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輸配電業經營者:指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同時經營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者。二、發電業部門: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部門。三、輸配電業部門:指設置全國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4條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之監理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之。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均應分離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分離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依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及調度業務部門再行分離。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經分離後…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二、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三、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8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二、可間接歸屬者:可…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9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