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4條 法規: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之監理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