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4條 法規: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電業發生電業事故時,應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