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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法醫師法 第29條 法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送主管機關備查。法醫師公會應訂定倫理規範,送主管機關備查。
  2. 行政法醫師法 第30條 法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六、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3. 行政法醫師法 第31條 法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4. 行政法醫師法 第32條 法醫師對法醫學研究或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表揚或獎勵。
  5. 行政法醫師法 第33條 法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一、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三、執行業務違背法醫師倫理規範或法醫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四、其他業務…
  6. 行政法醫師法 第34條 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法醫師證書。
  7. 行政法醫師法 第35條 法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法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法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8. 行政法醫師法 第36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會議召開…
  9. 行政法醫師法 第37條 未具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本法規定之法醫師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實習。二、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10. 行政法醫師法 第40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法醫師證書。
  11. 行政法醫師法 第42條 法醫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法醫師證書。
  12. 行政法醫師法 第43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13. 行政法醫師法 第45條 司(軍)法、行政機關法醫師之任用、俸給、考績、獎懲、退休、撫卹、資遣等,適用公務人員有關規定。
  14. 行政法醫師法 第46條 本法施行前,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用之現職法醫師,經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後,其以相當醫事級別參加考績等次,准予比照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職等考績等次合併計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年核算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
  15. 行政法醫師法 第47條 本法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法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法醫師證書。本法施行前,曾任法務部所屬機關之法醫師,經依法銓敘審定有案者,得請領法醫師證書。本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申請…
  16. 行政法醫師法 第48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但重大災難事故,或離島、偏遠地區遴用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後人力仍有不足時,不在此限。
  17. 行政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條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如下:一、病理專科法醫師。二、精神專科法醫師。三、臨床專科法醫師。四、牙科專科法醫師。五、毒物專科法醫師。六、生物專科法醫師。七、其他經法務部指定之專科法醫師。
  19. 行政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得應專科法醫師之甄審。前項訓練包括學程及實習,其內容如附表。第一項之訓練應由法務部指定具有專科法醫師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為之。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者,前項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團…
  20. 行政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4條 各專科法醫師之甄審,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法務部得依實際情況增減之。
  21. 行政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5條 法醫師申請專科法醫師甄審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之:一、法醫師證書影本一份。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三、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
  22. 行政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6條 專科法醫師甄審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前項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前項甄審總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合格。
  23. 行政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7條 法務部得委託或委任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專科法醫師之甄審。前項甄審結果應報請法務部核定公布。
  24.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0條 …;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因安胎事由申請…
  25. 行政專利法 第61條 …二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行為及所調劑之醫藥品。
  26.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商業│經營寵物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及其││││服務業務(獸醫師業務及寵物屍體火化││││業務除外)│││高爾夫球場商業│經營高爾夫球場業務。│││輸配電外線工程商業│經營輸配電外線工程業務。│││公益彩券經銷商商業│經…
  27.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24條 …錄取後,方得派用。但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之一者,得免試派用:一、醫師、藥劑師、護士、庚等機械人員,及監工,持有相當之正式畢業文憑,或政府機關所發之執照,或服務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二、經考試院文官考試及格,所敘官等相當或超…
  28.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50條 …缺派用。三、人員派用前,如未經考試者,須經鹽務總局醫官或指定醫師檢驗身體及格,並按照規定格式,繳具保證書。(保證書辦法及格式見附錄四)。
  29.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53條 …後十四日內首途赴差;如遇患病,得呈請展期十四日,仍須呈繳合格醫師出具之證書證明之,倘限滿仍未赴差,應即撤委。
  30.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66條 …遣散)二、屆滿退職年齡(滿足六十歲)。三、患嚴重病症,經指定醫師證明,不能繼續服務者。四、人地不宜而無相當職缺可資調整者。五、才力不勝而無過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