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法醫師對法醫學研究或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表揚或獎勵。
- 第33條法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一、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業務上…
- 第34條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法…
- 第35條法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法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法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
- 第36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
- 第37條未具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本法規定之法醫師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8條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39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
- 第40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併處限制執業…
- 第41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42條法醫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法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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