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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1條 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2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簡易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前二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應依該…
  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3條 地方行政法院就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而誤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判;或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誤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判者,受理上訴之高等行政法院應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或發交管轄地方行政法院…
  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4條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上訴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得向受理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
  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5條 …條之一及本章別有規定外,本編第一章及前編第一章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並準用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
  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6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繫屬於上訴審行政…
  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7條 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9條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72條 …條之四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於最高行政法院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至第四百九十二條及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於本編準用之。
  1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74-1條 再審之訴,行政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1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75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
  1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77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
  1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78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1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80條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1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86條 聲請重新審理,應以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聲請人及原訴訟之兩造當事人。二、聲請重新審理之事件,及聲請重新審理之陳述。三、就本案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四、聲請理由及關於聲請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1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87條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1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88條 行政法院認為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1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91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1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94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2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95條 …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2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96條 …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前項賠償,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2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 …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2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00條 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2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05條 …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依本…
  2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06條 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
  2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07條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作成執行名義之第一審行政法院,分別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27.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5條 …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和解係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者:由地方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二、原和解係由最高行政法院為之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繼續…
  28.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6條 …程序事件,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對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由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
  29.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7條 …定命重新審理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簡易訴訟程序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事件及已經法院裁定命重新審理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由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二、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簡易訴…
  30.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行政法院辦理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