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67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267條 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