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78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278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