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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29 頁- 行政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8條 …犯罪嫌疑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告發或移交權管機關處理。
- 行政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7條 經核定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檢察官,於移交時未結(含逾期未結)案件數超過個人平均數二十件及全署平均數之百分之三十,或其逾期未結案件較個人或全署平均數多十件以上者,得依其情節,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但情形特殊者,不在…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局職員調任或離職時,應依規定辦理移交,離職人員並應辦妥離職手續。
-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9條 …或移押於其他看守所時,移出看守所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看守所;移入看守所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
- 行政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3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已執行刑期,以供累進處遇分數之換算。
- 行政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人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如附表。依前項換算基準換算之分數,得依移交國執行期間行狀考核紀錄,酌予增減。
- 行政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9條 …借提或移監至其他監獄時,移出監獄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監獄;移入監獄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 第5條 …工程經費預算之處理事項。四、工程施工、監造、督導考核、驗收、移交等事項。五、工程變更設計、申請工程延期之擬議及陳報事項。六、工程進度之控管、工程品質研究、試驗、控制等事項。七、施工期間水災防治考核、勞工安全衛生、施工環境…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5條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需移交給次班人員處理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其指定之人員對次班人員在現場說明實況,並懸掛標示牌。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30條 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須逐日移交:一、值日登記簿記載臨時事件處理經過情形及改進建議事項。二、值日室物品移交簿。三、所在地軍、警、憲、消防隊電話號碼簿。四、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電話號碼簿。五、本機關職員通訊錄。六、本機關輪…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9條 …請。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在尚未移交接管前,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5條 …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理移交。
-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28條 …、通知及公告之程序。二、現行有效憑證之因應處理。三、紀錄檔案移交或保管年限。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2條 …條例施行前開發之工業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移交該工業區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並辦理工業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權利變更登記,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
- 行政公司法 第89條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