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3條 法規: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已執行刑期,以供累進處遇分數之換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