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70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4 / 124 頁
  1. 行政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為之登記申請,應使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及格式。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2. 行政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案新臺幣一百元。六、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每案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每張另收新臺幣二十元。但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七、申請調解: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3.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8條 申請人申請電路布局登記及辦理電路布局有關事項,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之代理人辦理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電路布局登記及辦理電路布局有關事項,應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之代理人辦理之。
  4.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9條 …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除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外,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5.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0條 …前項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以其他資料代之。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創作人姓名,並檢附證明文件。
  6.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1條 前條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二、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三、創作名稱及創作日。四、申請日前曾商業利用者,…
  7.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4條 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不合法定程式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
  8.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24條 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電路布局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亦…
  9.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規費收費準則 第4條 …台幣六千元。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不受理前項登記時,應將登記費退還申請人。
  10.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4條 …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增設辦事處者,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1.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2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
  12.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4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3. 行政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2條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於有限合夥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有限合夥之普通合…
  14. 行政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4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第3條 …已實收款項之股票總數為限。四、無記名股票申請遺失補發者,應於申請人取得經法院宣告原股票無效之除權判決書後,公司應將無記名股票變更為記名式,由簽證銀行簽證之;記名股票申請遺失補發者,於依照該發行公司規定辦理掛失手續,並經發…
  16.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2條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
  17.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4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間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3條 產品驗證之申請人為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但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產品,委託者不得為申請人;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19.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4條 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如下:一、產品試驗: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指定標準及試驗項目之產品試驗報告。但國內試驗能量不足之項目,得向標準檢驗局…
  20.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5條 …商業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更者,無需檢附。二、符合所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產品試驗報告、工廠檢查報告、管理系統登錄證書或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
  21.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6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具之文件不符合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22.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7條 …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第一項之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申請人同一產品有多家生產廠場產製時,符合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生產廠場,得登載於同一產品驗證證書。
  23.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8條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產品驗證。但於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產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產品驗證之登錄型式,應依產品之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
  24.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5條 …通知到場者,由鑑定機關及公用事業單位逕為拆換。因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繼續辦理糾紛鑑定時,鑑定機關應退還其鑑定費。
  25.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3條 自行檢定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領有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二、生產廠場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核發之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其認可登錄範圍,應包含申請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生產,若檢定範圍含重新檢…
  26.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申請自行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一、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影本。二、生產廠場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影本。三、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四、檢定設備一覽表影本。五…
  27.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申請人於不同地址分設測試實驗室執行檢定者,應就各該測試實驗室分別申請。
  28.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7條 …為三年,自發照日起算;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原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第四條各款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審查符合者,換發許可證書。前項換發許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許可證書屆滿…
  29.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申請成為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所規範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相…
  30.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每一商品驗證項目應置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驗證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並應瞭解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