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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23 頁- 行政貨物稅條例 第17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前項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
- 行政貨物稅條例 第19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 行政貨物稅條例 第20條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 行政貨物稅條例 第22條 產製廠商應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貨物稅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 行政貨物稅條例 第23條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
- 行政貨物稅條例 第25條 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繳稅補辦申報;逾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補徵;逾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貨物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 行政貨物稅條例 第28條 …其他特定標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 行政貨物稅條例 第29條 產製廠商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而已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補報期限申報納稅者,應按其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
- 行政貨物稅條例 第32條 …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2條 各類應稅貨物,不論在國內產製或由國外進口,其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本條例及本規則所稱產製,指可提高應稅貨物附加價值之一切行為,包括生產、製造、包裝、改裝、改製、加裝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0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二、組織種類。三、資本總額…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1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3條 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方准註銷登記。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4條 產製廠商停止產製已滿一年或他遷不明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廠商登記。但經查有未稅存貨或欠繳貨物稅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5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書,並檢同樣品四吋照片及包裝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相符者,准予登記。主管稽徵機關於審查有必要時,得通知產製廠商提供產品之設計圖…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7條 產製廠商受託代製應稅貨物,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一併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委託與代製廠商不在同一稽徵機關轄境者,受託廠商之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產品登記時,並應檢同委託代製合約書及產品登記申…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8條 …使用包裝者,除外銷貨物外,其包裝上均應以中文載明貨物之名稱及產製廠商之名稱、地址,國內產製飲料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另應載明產品編號。應稅貨物如係委託代製,其包裝上已載明產品編號者,得擇一載明受託代製廠商或委託…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9條 …、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申請註銷登記。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22條 產製廠商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其使用之出(送)貨單,載明收貨人及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並編號使用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以出(送)貨單替代完稅照。…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24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准以產製廠商使用之出(送)貨單,替代完稅照之產製廠商,如喪失原核准具備之條件,或欠繳應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定停止其繼續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完稅照,並通知產製廠商。…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25條 產製廠商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一、專用完(免)稅照樣張格式。二、實施計畫及作業流程。三、內部安全稽核措施。前項經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之產製廠商,如欠繳應納…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26條 產製廠商請領照證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領用收據,並當場點收,妥慎保管使用。產製廠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編造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連同填用稅照第二聯,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39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銷售價格不包括產製廠商銷售免稅貨物及一年期以上分期付款銷售貨物之價格。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40條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之應稅貨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按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並依規定格式填具完稅價格計算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前項計算完稅價格所應用之資料及計算底稿,產製廠商應妥慎保存備查。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42條 同一組織所屬不同工廠產製相同之產品者,得由總機構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不同工廠產製相同產品之銷售價格合併計算完稅價格,由各工廠分別按出廠數量計算應納稅額報繳貨物稅。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合併計算完稅價格之產製廠商,因實際需要,向…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43條 國內產製飲料品之銷售價格,除不連容器銷售者外,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減除之容器成本,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計算之。產製廠商未能依前項規定計算容器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計算之。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44條 產製廠商打造車身或產製特殊型式車輛,其申報之價格低於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查核其有關之成本及銷售資料核定之。產製廠商未能提示有關帳簿、憑證或經查不符,或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應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45條 產製廠商申報之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如屬計算錯誤或經產製廠商自行申報更正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查明逕予更正。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46條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應稅貨物之品名、規格。產製廠商兼營銷售非應稅貨物者,其使用之統一發票,應與應稅貨物區分使用開立。但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
- 行政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47條 產製廠商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之應納稅額,應一併檢附下列書表:一、繳款書證明聯。二、完稅價格計算表。三、產銷月報表。四、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五、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