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26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照證 第26條 產製廠商請領照證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領用收據,並當場點收,妥慎保管使用。產製廠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編造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連同填用稅照第二聯,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