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貨物使用包裝者,除外銷貨物外,其包裝上均應以中文載明貨物之名稱及產製廠商之名稱、地址,國內產製飲料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另應載明產品編號。
應稅貨物如係委託代製,其包裝上已載明產品編號者,得擇一載明受託代製廠商或委託廠商之名稱、地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