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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 第17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技術人員二十七人至四十人。前項技術人員由第七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2. 行政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東區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該處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3.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2條 …施工。二、自來水系統重大新擴建工程之設計、施工。各區工程處依業務需要,設課、工務所。
  4. 行政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第22條 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舉行業務會報。
  5.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2條 …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配合台中港口、員林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台中港口及員林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
  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52條 本分局得依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組織章程另訂之。
  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配合斗六、嘉義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斗六及嘉義辦事處,並得於重要港口或地點設辦事處或工作站,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令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
  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52條 本分局得依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組織章程另訂之。
  10.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配合高雄港口及高雄國際機場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業務需要,本分局設高雄港第二港口及高雄國際機場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及檢驗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1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52條 本分局得依業務需要組成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組織章程另訂之。
  1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配合桃園地區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進(出)口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桃園辦事處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
  1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52條 本分局得依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組織章程另訂之。
  14.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遴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本局得設各種委員會,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為委員。前二項顧問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15. 行政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第6條 …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地區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員額,由經濟部視業務需要,在總員額編制內調配之。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編制表┌─────────┬───────────┬───┬────┐│職稱│官等│員額│備考│├────…
  16.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2條 …法律事務及不屬其他處、中心、室之事項。前項各處、中心、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17.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8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技術、財務及法律顧問,其員額以三人為限。
  18.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9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區管理處、各區工程處、各區水表修理場、員工訓練所,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19.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10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前項委員會所需人員,就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現有員額調兼之。
  20.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21. 行政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兼顧問及研究人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辦理有關技術、經濟、法律及其他重要問題之分析研究事項。
  22. 行政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員共四十二人,各組得分科辦事。另人事及會計各置主辦一人,如因業務需要佐理人員應就本會員額撥充之,以上所需工作人員就所定員額向內有關機構調兼或調用之。
  2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67條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報奉經濟部核准後實施。
  24. 行政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18條 本會為羅致特殊技術及管理專門人才得配合業務需要聘用國內外專家。
  25.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2條 …項。十、其他有關該區供水、售水及相關業務事項。各區管理處得視業務需要,分課、室辦事。
  26.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6條 各區管理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帳務檢查員、課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統計分析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7. 行政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8條 …長、所置主任、隊置隊長,由工程師或管理師兼任,廠、所、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股辦事,股長由工程員或業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28.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19條 …師、辦事員及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指定法制職系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科長、秘書、專員、科員若干人辦理法制業務。
  29.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22條 本署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或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30. 行政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所執行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