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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6條 …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及民間部門市場競爭力。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援助發展計…
  2.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7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如下:一、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社會、經濟及生產部門之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二、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
  3.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9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由主管機關辦理,或依其性質得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辦理。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先知會主管機關並定期函送其辦理情形;其於本法施行時仍有效執行者,亦應通…
  4.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0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合作對象為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前項合作對象有損害我國國家或人民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或執行合作之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
  5.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得優先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委託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
  6.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為鼓勵全民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涉及機密者外,主管機關或依職權自行辦理之其他政府機關(構)應將最新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以登載於機關網…
  7.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進行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其為公共工程計畫且金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附客觀公正第三人之可行性評估意見:一、由我國政府全額援助。二、由主管機關…
  8.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4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經費應視政府財政能力,並考慮國際援外標準編列之;其涉及國家機密者,得編列機密預算。
  9.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2條 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
  10.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5條 …作影印本,於三十日內送外交部保存。外交部應將條約及協定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公開於電腦網站,並彙整正本及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影印本,逐一編列號碼,定期出版。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不適用之。
  11.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中央行政機關授權之機構、團體,指我國政府於無邦交國家設置之駐外機構或依法令授權委託處理涉外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但因外交情勢所必要之特殊情況,經外交部指定者,不在此限。本法第二條所稱國際組織,指政府間國際組織。…
  12.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以適當方式周知,指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公開於電腦網站等方式。
  13.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2條 政府涉外事務,由外交部主導及協調相關機關指揮監督駐外機構執行。
  14.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3條 駐外機構館長為政府派於該國(地、組織)之最高代表,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15.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2條 …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三、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及具公法人資格之地方自治團體。
  16.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4條 本基金會得與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內、外投資公司、機構或團體合作進行投資。前項投資之標的,得為設立於外國之公司、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非法人之基金、有限合夥、信託財產或其他類似機制下之受益單位…
  17.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5條 …或認購投資標的之股權、股份、社員權或其他類似性質權益。二、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共同出資,並由政府間國際組織以其名義受讓或認購投資標的之股權、股份、社員權或其他類似性質權益。
  18.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4條 …會)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一、友邦或友好國家。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19.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9條 …款或實物贈與計畫之捐款金額、贈與物資內容及數量,應報經委託之政府機關(構)核定。
  20. 行政國防法 第23條 …應國防安全需要,得核准構建緊急性或機密性國防工程或設施,各級政府機關應配合辦理。前項國防設施如影響人民生活者,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行政院飭令國防部改善或改變;如因而致人民權益損失者,應依法補償之。
  21. 行政國防法 第29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推廣國民之國防教育,增進國防知識及防衛國家之意識,並對國防所需人力、物力、財力及其他相關資源,依職權積極策劃辦理。
  22.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8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應由政府撥繳軍人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軍人退除給與、撫卹金之費用,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軍職人員自付額部分,由本院於每月發薪時代扣及撥付。
  23.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2條 …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定,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派)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評鑑會委員不得少於三人。
  24.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評鑑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連聘得連任之。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之。
  25. 行政召集規則 第3條 …兵之召集機關。五、內政部為中央協辦機關。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召集事務之協助機關。七、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執行監督機關。八、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機關,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
  26. 行政召集規則 第6條 …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一切召集準備。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及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除予縣市後備指揮部必要之指示、受理人員之申請及指定主充足縣市後備指揮部外,並…
  27. 行政召集規則 第7條 …日、時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分局傳達,並通知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四)警察分局立即傳達所屬分駐所、派出所,並派專差受領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五)發話及受…
  28. 行政召集規則 第10條 …揮部應於動員令下達後,即將動員召集名冊送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召集名冊後,除據以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召集事務外,並作為留守業務處理之依據。受領單位收受前項名冊後,應出具收據,以…
  29. 行政召集規則 第12條 …之姓名、住址及原因,迅速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會同其繼續追查,經追查送達後,應再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對前項無法送達之召集令或召集令代收人無…
  30. 行政召集規則 第14條 …即函復警察分局及申請人,並副知召集部隊與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