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10條 法規:召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二章 動員召集 第10條 動員令下達後,對有關資料之處理規定如下:一、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於動員令下達後,即將動員召集名冊送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召集名冊後,除據以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召集事務外,並作為留守業務處理之依據。受領單位收受前項名冊後,應出具收據,以明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