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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應召員遺失動員召集令時,應向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及報到日、時、地點後,憑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召集部隊報到。
召集部隊對前項未攜帶動員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受理其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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