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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破產法 第76條 …以之對抗破產債權人,如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僅得以破產財團所受之利益為限,對抗破產債權人。
  2. 司法破產法 第124條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禁止決議之執行。前項聲請,應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3.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8條 …告之權益:一、調閱訴訟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積極、忠實為被告之利益蒐集事證。二、必須親自接見被告一次以上,探求事實真象,如有必要時,並得親赴犯罪地或其他有關處所蒐集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三、於接受法院關於訊問期日之通知時,應…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34條 …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9條 …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4條 …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5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6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5條 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02條 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1條 …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7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37條 …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39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0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40條 …,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認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裁定准許訴訟參與後,認有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前三項裁定,不得抗告。
  20.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2條 …共衛生及安全之經濟效益以及社會與社會經濟因素。(三)須為公共之利益而利用輻射。十一、關鍵群體:指公眾中具代表性之人群,其對已知輻射源及曝露途徑,曝露相當均勻,且此群體成員劑量為最高者。十二、人體組織等效球:指直徑為三百毫…
  21.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6條 …務行使負擔之內容、方法及其身分地位之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2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5條 …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依前二項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前三項裁定前,應使…
  2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條 …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
  2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4條 …務行使負擔之內容、方法及其身分地位之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2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6條 …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項為合併裁判。前項情形,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判決前,審判長應就該判決及於當事人之利害為闡明。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
  2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55條 …行為,並適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監護人違反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7.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6條 …應選任具有處理相關專業或知能者擔任程序監理人,以確保受監理人之利益及安全。法院依前二項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時,被選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優先選任之:一、符合前條各款所定情形,且具有擔任相關事件程序監理人之經驗與熱忱。二、…
  28.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70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應不行言詞辯論,通知原移送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29.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71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為懲戒處分之判決,不得重於原判決之懲戒處分。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0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