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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 200 頁- 總統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 總統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院務會議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研究人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院務會議其他研究人員代表出席;行政主管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每一受委託人員同時只能代表一人。
-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6條 各單位執行法令如有疑義,應與有關單位研商,或洽請主管機關解釋。
-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16條 會計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公務統計資料彙整建檔。(二)統計定期報表編輯製作。(三)專案統計資料蒐集報告。(四)其他奉交辦事項。二、第二科(一)本府主管概算、預算案及預算等編製事項。(二)本府單位概…
-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26條 本府各一級單位得視需要舉行業務會報。
- 總統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秘書室置秘書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該室各科事務及交辦事項;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六人至八人,委任;並得視事實之需要,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 總統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6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纂修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協修十八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第6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編纂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
- 總統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第6條 名譽院士之提名,須依本辦法所附「名譽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寫,並連同相關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會。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創作人應自行或經由所屬單位報請智財技轉處處理與其研發成果有關之各項事宜。本院評估該研發成果之利用價值、讓與可能性或其他商品化可能性、經費負擔等因素後,決定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之案件,應以本院為申請人,所需各項申請中之規費、…
- 總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第6條 評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但對於某特定事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評議員代表投票,每一評議員,同時僅能代表一人。
- 總統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本院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本院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
- 總統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6條 本館依據私人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之同意書或紀錄,得請該私人或團體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造具表冊送交本館。本館應召開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文物保存價值。經審定具保存價值者始得移轉。前項審定結果…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第6條 文物圖像使用申請,涉及法規或其他限制者,本館得不予同意。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6條 本館古文書之閱覽,以提供複製本及電子檔為原則,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專案簽請館長核可,得提閱原件: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授權,要求提供查閱者。二、因公務有查閱需要者。三、複製本及電子檔不清晰者。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特展室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6條 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6-1條 主管機關得依總統、副總統文物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6-2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經主管機關評估其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不符典藏效益者,應制定註銷計畫,送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後,辦理文物註銷。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得註銷之文物,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處理。…
- 總統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對於合於法定程式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即函…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訴願事件。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6條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6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提案依下列方式產生:一、總統交議之事項。二、行政院院長之提案。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簽報之事項。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應就各項提案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陳請總統參考。
- 總統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第6條 經申請核准非公務出國者,須依核定之時間、地點出入國,不得擅自變更;出國前因故須變更日期、地點,應先提出申請,由所屬單位函轉人事處簽處。前項申請人於出國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日期者,除情況緊急不及報備外,應先告知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