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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間,得依任務需要建立協商機制,並依相關法規,請求提供氣象、水文、車籍、船籍及其他資料與通信資源,俾利任務遂行。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應設置相對通報窗口,並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
  2.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間,得建立相關通信、資訊網路與資料庫連結交換系統,並維持聯繫及資源之共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3.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海巡機關與海關於相互請求協助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嗣後應補送書面資料。
  4.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海巡機關人員於管轄區外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警察機關人員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海巡機構。前二項之知會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5.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申請後,應審查申請之計畫是否能遵守或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各款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相關機關。但須補正資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
  7.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至三人,就本會編制內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8. 行政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專戶接受個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捐贈,並應開立捐贈收據。前項捐贈者為自然人,捐贈收據應載明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捐贈金額、指定之用途等事項;捐贈者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
  9. 行政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執行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10. 行政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一、申請書。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11. 行政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12.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4條 移撥之軍職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標準支給。前項以外之移撥軍職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俸額、專業加給依原列官階(俸級)標準支給。二、新職所支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
  13.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
  14.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15.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4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日二十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出國,由該機關(構)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事項據以准駁。服務機關(構)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內政部…
  16. 行政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17. 行政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第4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除須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亦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所具之僑居地居留資格迄申請時仍有效且未中斷。二、在國…
  18. 行政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19. 行政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
  20. 行政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收支營運表至少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收入。二、支出。三、本期餘絀。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2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第4條 農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秘書、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書記。
  2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擴展產銷業務,得經輔導會核准,聘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擔任顧問。
  2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26. 行政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第4條 分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7. 行政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4條 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28.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4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29.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家庭及社區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
  30. 行政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24條 傳統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傳統醫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傳統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傳統醫學之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傳統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