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法規: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14條 收支營運表至少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收入。二、支出。三、本期餘絀。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