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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6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於辦理訓練期間,應組成教學工作小組,辦理教學督導、輔導及測驗等相關事宜。
  2.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8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舉辦測驗、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編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但每期測驗人數,不在此限。本條例…
  3.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9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或測驗二星期前將訓練類別、開課日期、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請備查,於開課前登載參訓人員名冊,課程或測驗完成後一星期內登載參訓人員訓練時數或…
  4.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0條 …條第二項課程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完成訓練時數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之證明書。前項測驗應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每期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舉辦,其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為測驗合格,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參加補測…
  5.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1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辦理專業訓練及測驗應遵循下列事項:一、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簽到退簿、出席照片紀錄、測驗統計表、測驗成績公布表格式核實紀錄。三、未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之人員,應核實於簽到退簿…
  6.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2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應將每期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及測驗成績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7.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3條 …員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有關訓練計畫及測驗之執行狀況,該機構、團體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
  8.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4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一、違反第二條規定招收未成年人參加訓練。二、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三、辦理之測驗日期、時間場次、…
  9.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5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及測驗三個月,並記違規點數二點: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已備查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二、辦理專業訓練課…
  10.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6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一、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之工作人員與已備查或已通報之課程或測驗資訊不符,且非屬前條第二款情形。二、未以第九條規定經備查或通報之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資訊對外…
  11.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應收取認可費新臺幣一千元;重新申請認可時,亦同。
  12.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4條 …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
  13.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56條 …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14.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3條 放領地價之繳納,由國家行庫、直轄市行庫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經收,並扣除必要之管理、經徵、經收費用後,除國、直轄市有山坡地之放領地價,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外,其餘依其權屬解繳國庫或當地地方政府公庫…
  15.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2條 …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前項第二款之劃線支票,指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
  16.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9條 …之保證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得標人如以標得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其繳款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以承購之不動產申請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17.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7條 …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增加金額繳…
  18.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8條 …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統一於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基金之孳息部分,得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前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由經紀業擔任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
  19.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3條 …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前項經紀…
  20.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5條 …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訓練課程範圍及廢止認可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
  21.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4-1條 …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
  22.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9條 …鍰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23.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應於金融機構開設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簽證基金專戶,儲存地政士簽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24. 行政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第2條 …估價師事務所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者。二、在機關、公營機構或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者。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者。
  25. 行政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第3條 前條所定估價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在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機關(構)載明任職職位或實際工作之服務證明書。二、在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事務所或機構之登記證件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
  26.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公會;撤銷或廢止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時,並應通知原核發證明之機構或團體。
  27.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之文件,並經僑居地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及土地關係人一人之證明書。三、以非法人團體、管理人名義登記者,應於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後,檢附該法人主管機關核發原登記名義人與該依法登記之法人係同一主體之備…
  28.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仲介業全聯會及代銷業全聯會應於內政部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戶名分別為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經紀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29.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基金先行償付,並由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立即通知擔保金融機構按保證函所載擔保總額如數撥付至指定基金專戶。
  30.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會對金融機構出具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之保證函,應置專簿登錄並妥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