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7 / 200 頁-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3條 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均不得超過十六人。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女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足三十人者,亦得另編一班。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4條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5條 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三、曾任中等以…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6條 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或繕寫等工作。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7條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8條 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9條 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1條 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一、習藝指導委員會。二、保健指導委員會。三、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四、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31條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1條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51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1條 明陽中學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10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學校衛生計畫與設施及環境衛生清潔檢查。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四、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五、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六、病舍之管理…
-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明陽中學人事事項。
-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12條 政風室掌理明陽中學政風事項。
-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13條 會計室掌理明陽中學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14條 明陽中學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15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本學院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本學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1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辦理各轄區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業務,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1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1條 法務部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特設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第1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