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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 200 頁-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6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6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以書面向保訓會為之。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6條 委員會議或審查會依第十四條規定進行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後,主席應告知到場人員退席,宣布進行審理,並作成決議。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6-1條 保訓會對復審人申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經審議認無正當理由或顯無必要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6條 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六十一條所定應為不受理之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其復審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查究事實逕為決定。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6條 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處,應經審查會決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進行之。前項調處之結果,應向委員會議提出報告。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6-1條 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執行者,承辦單位應儘速提送審查會審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核定。申請停止執行經許可者,應即函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並提委員會議報告;未經…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但實務訓練期間,得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6條 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訓。補訓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6條 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6-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項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6條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二、課程成績:百分之八十。其中專題研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6-1條 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6條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訓練人數、訓練容量及機關間均衡等因素,分配推薦受訓名額。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函送保訓會。中央二級機關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將推薦受訓人員名冊函送中…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6條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構)、學校用人之查詢。為確保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正確性、即時性及完整性,保訓會應定期請銓敘部提供最新銓審資料。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人員,如有資…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6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由本會辦理聘兼事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出缺或停職者,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所定代理人…
- 監察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專案研究;均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6條 人權委員會議會次按順序排列,不以年度更始,另排會次。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6條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
- 監察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第6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二、關於文稿之分配及審核事項。三、關於書狀之簽擬事項。四、關於職員之考績考勤事項。五、關於會議紀錄事項。六、其他交辦事項。
- 監察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兼任。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6條 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16條 每次會議於已足法定人數,主席即宣告開會。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26條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同意,得延長之。
- 監察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6條 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持本證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宜之防範。
- 監察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 第6條 本院對於申請查閱及公開於電腦網路之資料,就有關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通訊地址及其他涉及個人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事項,應不予提供或僅提供部分資料。
- 監察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