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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 200 頁-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9條 體育仲裁庭辦理體育仲裁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1條 體育仲裁庭認體育仲裁達於可為判斷之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聲明之事項,於十日內作成體育仲裁判斷書。體育仲裁庭於宣告詢問終結後,作成體育仲裁判斷書前,如有必要得再排定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為陳述或說明。體育仲裁判…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31條 體育仲裁機構應訂定辦理體育仲裁事項之組織、議事及相關執行規定,報本部核定。
-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0條 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1條 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
-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逕依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升等。
-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7-1條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10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11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休假研究及進修,依其專業性質,由各校定之。
-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12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
-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10條 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因已無教學意願、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延長服務條件或第二項規定學校自訂之延長服務條件、學校已無教學需要,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立即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退休,並以學校中止其延長服務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 行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11條 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延長服務,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0條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仍准其繼續進修。關於進修費用補助之計算基準,其進修方式係採學期制者,以學期開始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其進…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1條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人員,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免除其賠償責任。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辦理聘任人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一、行政院組織調整涉及之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應於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考核作業。二、各機關考核作業未能依限辦理時,應由其主要業務承受機關及其主管…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3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相關規定,按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年撫卹金遺族之子女教育…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4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退休聘任人員及聘任人員遺族之照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為照護機關。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照…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施行,至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時止。
- 行政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0條 教師於遷調、介聘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停辦時,由遷調、介聘後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離職後無任職於公立學校或幼兒園者,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1條 各學校或幼兒園得由該涉訟業務單位及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申請涉訟輔助教師得要求教師會代表一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前項審查小組成員負有不對外公開審查內容之義務。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2條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在各學校或幼兒園預算內支應;預算不敷支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