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4 / 200 頁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3-1條 …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速送達。不能提出第一項之書狀而有正當理由或其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前項情形,聲請人應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3-2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6-6條 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8-1條 …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前項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1條 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6-2條 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 …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8條 …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89條 …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證人訊問及前項結文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4條 …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5條 …託訊問證人時準用之。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法院審判長或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8-1條 …第三項及第四項前段規定,於前項請求準用之。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鑑定。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1條 …準用之。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2條 …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因執行鑑定留置有必要時,法院或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留置處所管理人員之聲請,命司法警察看守被告。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3條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二月。鑑定留置之處所,因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之必要,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變更之。法院為前二項裁定,…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5-4條 …法警察依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項後段所為之採取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採取之日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6-1條 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8條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前項情形,其實施鑑定或審查…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9條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預行酌給或償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1-1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前項意見,於辯論終結前應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為辯論。本節之規定,除第二百零二條外…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2條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1條 …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2條 法院對於前條第三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前二項…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4條 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7條 …中,由該管檢察官保管。但案件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經法院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者,由該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保管之。審判中保全之證據,由命保全之法院保管。但案件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7-1條 …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 …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 …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