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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取樣,應由檢驗人員隨機抽取,報驗義務人不得指定。取樣方法,由標準檢驗局依檢驗標準、商品性質或檢驗需求,分別定之。取樣之商品,包裝上應由檢驗人員加以封識及簽章,並註明申請書號碼、取樣日及取樣數量。輸入商品在輸入港埠取樣有困…
  2.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檢驗人員應於取樣後,發給取樣憑單。取樣憑單由標準檢驗局印製編號,交取樣之檢驗人員簽名填發。其就地取樣檢驗當場發還者,免予填發。抽取之樣品封識後,由取樣人員攜回。但體積龐大、笨重或情形特殊者,得交由報驗義務人負責運送。
  3.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尚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前,非經核准,不得擅自移動,准予移動時,標準檢驗局得派員監督。
  4.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經公告為隨時查驗之商品,由標準檢驗局隨時向生產廠場取樣或市場購樣檢驗。
  5.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二、商品識別資料,包含商品名稱及其型式或型號。三、適用之檢驗標準及商品符合該檢驗標準之聲明。四、報驗義務人之簽章,報驗義務人如為法人或團體,應包含其授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職稱、姓名及其簽章。五、簽具符合性聲明書之日期。六、…
  6.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1條 …公法人使用外,應由各該管理機關按其種類徵收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標準及徵收日期,由各該管理機關定之。
  7.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源發電之發電設備。三、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認可之查驗機構(以下簡稱查驗機構)辦理發電設備查核,經標準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查證電量後,由標準局所核發之憑證…
  8.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3條 …置容量範圍、一定條件、自行評估報告之方式及補提報告之期限,由標準局另定之。
  9.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4條 …中心受理憑證申請後,應辦理文件審查。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由標準局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十四個工作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10.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5條 …自電能直供、轉供起始之日起開始累計,憑證電量累計每達一千度由標準局核發一張電子憑證並登錄於憑證中心平台。標準局得視需要核發電量未滿一千度之憑證。前項電量累計,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供憑證中心計算電量數據:一、採獨立型直供或…
  11.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定期接受查驗機構發電設備追蹤查核,必要時得由標準局不定期進行追蹤查核。無法配合前項規定查核或經查核判定有主要缺點者,即停止累計電量。經申請人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符合後,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
  12.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7條 …證讓與以一次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憑證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標準局得以憑證中心平台提供憑證媒合服務。
  13.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經查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標準局撤銷已核發之憑證,公告於憑證中心平台,並通知相關機關(構):一、重複申請核發憑證。二、偽造電量數據。三、經憑證中心認定之變更事項。前項申請人自撤銷憑證之日起停止累計電量,並於六個月後…
  14.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15.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8條 檢驗規費應向檢驗機關(構)或標準局指定之國庫繳納。檢驗規費,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溢繳或誤繳,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退還;其申請退還程序由標準局定之。
  16.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9條 …須跨轄區辦理者,其臨場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二、每批報驗商品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三、同一報驗義務人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處所,並同時臨場檢驗者,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四、同一報驗義…
  17.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義務人請求,於辦公時間外依本法辦理相關商品檢驗,除僅收件或經標準局公告實施二十四小時辦理相關商品檢驗者外,依下列規定加收延長作業之檢驗費:一、平常日之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八時三十分或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十時,每批新臺幣四…
  18.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3條 …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市價,依下列方式定之:一、輸出入之商品,由標準局參酌該商品之輸出或輸入申報價格,指定外匯銀行簽證出口之價格及市場躉售價格定之。二、國內產製商品由標準局參酌各種商品市場躉售價格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19.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4條 標準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之證照費,每枚新臺幣零點二元。
  20.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6條 生產廠場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標準局申請監視查驗管理系統之評鑑,其評鑑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計收。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21.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7條 …,減半計收。三、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四、證照費:(一)標準局印製之「R」字軌商品檢驗標識,每枚新臺幣十元。(二)證書、證明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授權放行通知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二百元。但…
  22.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24條 …件新臺幣二千元,補發或換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國外廠商透過與標準局簽署合作文件之驗證機構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經標準局審核予以認可登錄者,不收取評鑑費。
  23.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30條 …技術服務等作業之臨場費或服務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收,由標準局向業者收取。
  24. 行政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1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6.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檢定、檢查之機關(構)、團體所使用之度量衡標準器或公務執行檢測用之度量衡器,應向下列機關(構)或實驗室,辦理追溯檢校:一、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二、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三、取得我國認證機構核發C…
  27.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28.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9條 報驗商品名稱應以公告之品目名稱、檢驗標準所列名稱或檢驗機關(構)同意之名稱為準。
  29.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登記證、合格證書或授權書之格式,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30.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