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8條 法規: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檢驗規費應向檢驗機關(構)或標準局指定之國庫繳納。檢驗規費,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溢繳或誤繳,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退還;其申請退還程序由標準局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