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9條 法規: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三章 報驗 第9條 報驗商品名稱應以公告之品目名稱、檢驗標準所列名稱或檢驗機關(構)同意之名稱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