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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 200 頁-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 …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五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1-3條 …暫行安置裁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暫行安置裁定;法院對於該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暫行安置裁定者,法院應撤銷之,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1-4條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於暫行安置事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1-5條 暫行安置後,法院判決未宣告監護者,視為撤銷暫行安置裁定。判決宣告監護開始執行時,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尚未執行完畢者,免予繼續執行。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1-6條 …所之戒護人員得為限制、扣押或其他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該管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撤銷之。前項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之處分,經陳報而未撤銷者,其效力之期間為七日,自處分之日起算。對於第二項之處…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8-1條 …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31條 …檢察長。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32-1條 …警察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33-2條 …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41條 …,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42條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42-1條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準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2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1條 …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實施第一項、第二項調查前,可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者,得於實施前,依前項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前二項法院許可之期…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2條 …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前項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3條 …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前項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5條 …式。五、執行機關。六、實施期間。核發許可書之程序,不公開之。法院並得於許可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檢察官或核發許可書之法官得命執行機關提出執…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6條 …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三日內依各該條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補發許可書:一、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已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二、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三條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7條 經法院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前條核發或補發許可書實施之調查結束,或依前條第二項停止實施後,執行機關應敘明受調查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許可書核發機關文號、實際調查期間、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及救濟程序,…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8條 …他案件資料,不得作為證據。但於實施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或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者,不在此限。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調查所得資料,除…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10條 …人之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前項提起抗告或聲請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8-1條 前二條無庸舉證之事實,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9-5條 …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1-2條 …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法院應依前項所提意見而為裁定;必要時,得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變更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61-3條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