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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法風紀之人民陳訴或機關函查案件之會辦事項。十九、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二十、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營繕採購案配合辦理事項。二十一、協助推動本院革新便民措施事項。二十二、關於本院所屬機關政風業務視導事項。二十三、關於其他交…
  2.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有效補救措施,防護得宜者。四、處理核能重大事故,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特殊貢獻者。五、從事有關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本會審查認定,對原子能學術或實務有重大價值者。六、協助或配合發展原子能事業或推動原子能科技,有卓越成效者…
  3.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收入及繳庫事項。三、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四、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五、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六、出版及發行事項。七、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八、同仁福利事項。九、司機、技工、工…
  4.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七、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5.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5條 …定專案核准放寬其限制拆除重建者,主管機關應將房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並由該局通知原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申請承購;所有權人屆期未申請者,由該局依法處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原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承購後,不得再申請…
  6.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8條 …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之財物、財產上利益,或該財物、財產上利益之所在地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7.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13條 …。三、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未具備完善之會計帳冊。四、隱匿財產或妨礙監督機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查核。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六、怠忽或廢弛會務、妨害公益或逾越任務範圍辦理與公證無關之業務。
  8. 司法破產法 第2條 …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9. 司法破產法 第4條 …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
  10. 司法破產法 第7條 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11. 司法破產法 第14條 …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與債務人業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得加以檢查。債務人對於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關於其業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12. 司法破產法 第15條 …家屬間所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13. 司法破產法 第18條 …之費用,不在此限。三、完成債權人清冊。四、調查債務人之業務、財產及其價格。監督輔助人執行前項職務,應受監督人之指揮。
  14. 司法破產法 第19條 …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15. 司法破產法 第21條 …人閱覽或抄錄:一、關於聲請和解之文件及和解方案。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
  16. 司法破產法 第25條 債權人會議時,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應依據調查結果報告債務人財產、業務之狀況,並陳述對於債務人所提出和解方案之意見。關於和解條件,應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由磋商,主席應力謀雙方之妥協。
  17. 司法破產法 第43條 商會得委派商會會員、會計師或其他專門人員,檢查債務人之財產及簿冊,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18. 司法破產法 第45條 …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會同商會所委派人員,檢查債務人之財產及簿冊。
  19. 司法破產法 第51條 …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撤銷和解。
  20. 司法破產法 第62條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21. 司法破產法 第65條 …三、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四、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五、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
  22. 司法破產法 第68條 法院書記官於破產宣告後,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
  23. 司法破產法 第71條 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破產管理人提出正當理由時,法院得准予展期,展期以三個月為限。破產人有管收新原因被發現時,得再行管收。管收期間,總計不得逾六個月。
  24. 司法破產法 第74條 …人或債權人之聲請,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之財產及業務狀況。
  25. 司法破產法 第75條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26. 司法破產法 第82條 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27. 司法破產法 第87條 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之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說明書,應開列破產人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
  28. 司法破產法 第88條 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29. 司法破產法 第89條 破產人對於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其財產及業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30. 司法破產法 第92條 …及其他貴重物品之取回。八、雙務契約之履行請求。九、關於破產人財產上爭議之和解及仲裁。十、權利之拋棄。十一、取回權、別除權,財團債務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費用之承認。十二、別除權標的物之收回。十三、關於應行收歸破產財團之財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