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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3條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前項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破產管理人受…
- 第84條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
- 第85條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
- 第86條破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 第87條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之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說明書,應開列破產人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
- 第88條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 第90條破產人之權利屬於破產財團者,破產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 第91條破產管理人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
- 第92條破產管理人為左列行為時,應得監查人之同意:一、不動產物權之讓與。二、礦業權、漁業權、著作權、專利權之讓與。三、存貨全部或…
- 第93條法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應不問其社員或股東出資期限,而令其繳納所認之出資。
- 第94條破產管理人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產人資產,編造資產表。前項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
- 第95條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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