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4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