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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 164 頁-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7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所收到提存書、領取或取回聲請書後,應於三日內處理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畢。
- 司法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提存所為調查時,如命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調查之人員簽名: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二調查人員之姓名。三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四到場關係人、代理人、輔佐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之姓名。五調查之…
- 司法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13條 …表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以供審查;如有疑義,得命其補正或依職權調查。前項情形同意依撥匯方式發還者,全體繼承人應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連同帳戶存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式寄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並於…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2條 訴願事件依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有調查、檢驗、勘驗或送請鑑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實施之。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5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3條 …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
-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9條 …用,如有不足支付之情形,仍得命當事人再行補繳。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認有訊問證人、需用通譯及命行鑑定必要時,亦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一造單獨繳納或兩造平均繳納。
- 考試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8條 …低於薦任員額數之百分之五十,但工程機關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五及調查機關不得低於百分之五。二、直轄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不得低於薦任員額數之百分之五十。但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工程機關不得低…
- 考試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9條 …一人得以一人計。但機關屬性、職務結構特殊之國防、警政、檢察、調查機關,不適用之。三、直轄市政府參事、技監、顧問、參議職稱,其配置員額數不得高於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職稱員額數之加總。參事、技監、顧問之員額數合計,…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3條 …事件,逾二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逾二個月。七、少年調查、審理、重新審理及執行事件,逾一年。但發回、發交、交付觀察之期間,不計入前開期限。八、家事訴訟、家事簡易程序、家事小額訴訟程序及少年刑事程序之第二審審判案件…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5條 …事件,逾一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逾一個月。七、少年調查、審理、重新審理及執行事件,逾十個月。八、家事訴訟、家事簡易程序、家事小額訴訟程序及少年刑事程序之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二個月;詐欺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1條 …三個月內到場辯論或陳述,而又未委任程序代理人。六、進行訪視、調查、收養觀察、心理評估、心理衡鑑、諮商輔導、親職教育、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境外調查取證,而完成或獲得結果所需時間,累積逾三個月。七、程序行為須支出費用者,經法院…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3條 …、當事人在營服役或因羈押、執行,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三、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四、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五、當事人現在境…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4條 …外,不能於三個月內出庭應訊。五、將證據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境外調查取證,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所需時間,累積逾三個月。六、被告通緝未經報結。七、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三個月內調得。八、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6條 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重新審理、抗告及執行,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依法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程序或執行。…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2條 …得選任輔佐人;如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於被選任之人到場前,應即停止詢問或訊問。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或同意續行詢問或訊問者,不在此限。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1條 少年法院分設刑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應配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3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配置於調查保護處。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9條 少年調查官職務如左︰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二、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三、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0條 調查保護處置處長一人,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綜理及分配少年調查及保護事務;其人數合計在六人以上者,應分組辦事,各組並以一人兼任組長,襄助處長。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1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3條 少年法院兼任處長或組長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高等法院少年法庭少年調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5條 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事件,經調查後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通知人之姓名、性別、…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一、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三…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4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同行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同觸犯刑罰法律。二、少年於收容、羈押、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之執行中脫逃。三、有事實足認為觸…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5條 …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7條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之規定,逕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或陳報之。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9條 …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補足或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