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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 200 頁-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瓩,加用一人。四、石油、天然氣礦場:(一)每一場、廠、隊作業單位應遴用礦場安全管理員一人。但僱用礦場作業人員四十人以下之礦場,礦業權者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以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兼代礦場安全管理員。(二)每一場、廠、隊作業單…
- 行政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經濟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推薦表格…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4條 …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應受送達處所之地址。八、查封登記來函單位、案由、日期及文號。九、採取同一礦牀共生之土石:種類、面積及有效期間。十、礦業印鑑。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登記事項。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4條 …組、第七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法務室、資訊室等單位。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8條 …一、第一科:度量衡行政法規之研擬,度量衡營業管理,度量衡國際單位制進行,度量衡人員培訓之規劃執行及度量衡業務宣導等事項。二、第二科:度量衡器檢定品目之規劃,度量衡器技術規範研擬,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審核與管理、代施檢定機構之…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秘書室設四科辦事,並掌理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各單位陳判(核)文稿之審核及業務督導:一、第一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分辦、繕校、檔案之分類、管理。二、第二科: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錄、編製、出納、土地、建物、機械儀器…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會計室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單位概算、預算、分配預算之編製及預備金之動支,本室年度計劃、預算之編擬運用,本局及所屬分局會計人員之編制、任免、遷調、考核、訓練等之擬議事項,各分局辦理前述有關業務督導考核事…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測試建置、教育訓練、維護協調、推動、系統文件製作,本局與其他單位資訊交流之規劃與辦理,資訊人員之培訓,資訊推廣訓練事項。二、第二科:本局與各分局電腦系統主機、機房設施、週邊網路等設備之規劃、建置、租購、運轉、維護及安全管…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值日勤務,除一級單位正副主管、科長、十職等以上(含相當十職等)、女性及年滿六十歲以上職員外,其餘職員均應輪值,每日一員。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26條 …封陳送首長外,餘於拆閱後,認其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或通報有關單位處理。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34條 本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基層收發(單位收發)、簽稿收發三類。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35條 本局公文收發均應輸入電腦,分文由總收文電腦列印送件單交單位登記員簽收。各單位登記員應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腦列管,公文之送文、送會、移文、退文、陳核(判)、送繕、送檔等均應輸入電腦並列印送件單交受文單位簽收,在公文辦理期間…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37條 單位收發登記員,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登記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於電腦簽收。二、公文經簽收後,應將來文送承辦人員並輸入電腦列管。三、單位移文或送會時,登記員應將移文或送會單位輸入電腦並同送件單隨文移送,受會單位應在電腦簽收。…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38條 簽稿收發人員辦理簽稿收發後一切文件承轉事務,應適用單位收發手續規定辦理。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41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查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一、超過規定期限應由主管核定。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登記員應根據傳遞清單輸入電腦資料,確實辦理公文查詢。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0條 本局歲入、出預算由業務單位提編,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及年度施政計畫與局長、副局長指示並召開預算會議後編製之。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施政計畫實施成果依年度收支結果編製之。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7條 各單位(人)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在其使用期間,應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財物之壽命。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8條 各單位(人)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理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9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領)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7-1條 …經許可開採時起,視為水土保持法之義務人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開發單位,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開發單位之變更。第三項私有土地所有人經土石採取人同意者,得以徵收補償費為出資,作為土石採取人之股東或合夥人。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5條 災害生活救助查報,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相關單位,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目,鄉(鎮、市、區)公所應速報請…
- 行政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代檢機構應置備簿冊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二、受檢油槽之型式及容量。三、受檢油槽之統一編號、合格證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四、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設備,並作成紀錄。前項檢查不合格事項,代行檢查員應即告知受檢單位立即改善或停止使用,並向代檢機構報告。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8條 代檢機構應使代行檢查員於施行檢查前,充分瞭解受檢單位之設備概況,既往檢查情形、相關法令規定,準備必要資料及檢查儀器、工作服與個人防護器等,並注意檢查安全。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代檢機構受理石油業者申請時,應將受檢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受檢儲槽統一編號、設置地點、排定檢查日期及相關事項,於檢查日三日前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時,亦同;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21條 代檢機構及其人員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受檢單位之權益,致其遭受損害,依委託合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10條 危險物品之申報內容包括申報單位基本資料,危險物品之範圍、化學文摘社號碼、聯合國編號、中英文名稱、分子式、數量、用途、放置方式及放置位置(含配置圖,如附圖一),其格式如附表二。前項危險物品之申報內容,應一併提供工廠建築物內…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