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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3條 …且所繳價款已達應繳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先行使用土地。承購人申請先行使用土地者,應支付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如按年支付者,應附具按年支付土地使用費承諾書。前項使用費依承購人應繳未繳土地價款額度及新市鎮開發基…
  2.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4條 …整理者,主管機關應於承購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承購人申請相關證照使用。主管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土地完成地籍整理後,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承購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
  3.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5條 …:一、雙方當事人。二、土地標示、面積。三、租賃期限。四、土地使用限制。五、租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六、地上權權利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七、租金調整方式。八、未依約繳交租金之處理方式。九、履約保證金之調整及繳退方式。十…
  4.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7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土地價款、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者,經主管機關書面二次通知繳納,仍未繳納者,以違約處理。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購人或承租人自行遷移標售、標租土地上之地上物及設施,逾期未遷移者,視同放棄該…
  5.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設施之標售範圍,得包括各該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使用之土地。
  6.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告事項如下:一、依據。二、投標資格。三、標的物坐落地點、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類型、樓層及面積。如為標售時,並應公告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四、底價、押標金及圖說。五、領取投標文件之方式、時間及地點。六、投標、開標時間及地…
  7.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之底價,按其興建成本、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產價格或租金估定之。如為標租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鄰近地價年…
  8.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之權利範圍。四、土地及建物價款。五、繳款方式。六、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七、土地及建物移交方式。八、稅費及規費負擔方式。九、保固責任範圍。十、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前項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當事人。二、租賃土地及建物標示。三、租賃期間。四、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五、租金金額及繳納方式。六、調整租金方式。七、租賃擔保金繳退方式。八、管理維護事項及收費基準。九、修繕維護責任及費用負擔方式。十、租賃期滿後,土地、建…
  10.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2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禁止變更地形,並限制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11.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3條 …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新市鎮開發目的較輕之使用。
  12.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4條 …且開發主管機關尚無限期要求自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得於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申請修建或改建。如因非可歸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致全毀,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重建者,得檢具原有合法建築證明申請依原規模重建。
  13.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5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辦法規定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建築之使用,不得妨礙現有巷道之通行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除前條及第六條另有規定外,以下列臨時建築使用為限:一、土地所有權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
  14.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7條 …者,以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規定之乙種或第二種工業區允許使用之工業類別為限。
  15.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依本辦法申請建築使用,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等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16.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法申請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電、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前項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內應註明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時,自行無條件拆除。
  17.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核准使用之臨時建築物,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準用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規定,於建物登記簿備註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於整體開發時,應無條件拆除。
  18.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臨時建築使用,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造冊管理,並每半年彙送開發主管機關備查。
  19.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於接獲開發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負有無條件自行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除者,由開發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之。
  20.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2條 …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
  21.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築權利人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依本辦法申請為臨時建築而有使用權利之人。
  22.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4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小型游泳池、運動…
  23.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5條 …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查核可者,其樓層數不受前項之限制。
  24.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8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25.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10條 …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
  26.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6條 …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土地使用應配合事項,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提升防災韌性。
  27.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7條 …。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
  28.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0條 …,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
  29.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9條 …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多元方式提供停車空間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市場、機關、醫療、公園、體育場所,及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
  30.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2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