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標售範圍,得包括各該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使用之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