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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於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其管理機關(構)申請許可:一、施設建造物。二、變更地形地貌。三、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四、行駛船筏、浮具。五、水域、水面使用。六、其他影響水庫水質、水庫營運安全之使用行為。前…
  2.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許可施設建造物之使用行為應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內容如下:一、申請施設位置標示圖及面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二、建造物平面圖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三、建造物…
  3.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許可變更地形地貌之使用行為,應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內容應包括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九款之文件。
  4.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蓄水範圍內之孳生魚類(物),管理機關(構)得出售或許可他人捕撈。
  5.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船筏、浮具證明文件前,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其未於規定期限內取得證明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6.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管理機關(構)許可於蓄水範圍內行駛船筏、浮具時,得限制船筏、浮具之種類、數量、主要推進器動力種類、馬力及行駛之速度,並限定使用期間及停泊位置。
  7.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前項書件完備且經管理機關(構)審查認為符合規定時,得發給使用許可書。
  8.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前之一個月內申請展期,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年。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政府機關、公用事業機構或其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
  9.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蓄水範圍內許可使用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許可,並不予任何補償:一、自取得許可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者。但經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許可使用費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使用費者。三、轉讓他人使用或未依許可內容或…
  10.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准於蓄水範圍內進行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許可使用行為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本辦法規定,向管理機關(構)申請許可。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並經管理機關(構)通知限期補辦仍不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五條之規…
  11.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5-1條 …前已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許可項目及其使用範圍前,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緊急或公益需要施設建造物者為…
  12.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規定許可申請書格式及相關證明文件,由管理機關(構)另定之。
  13.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四、聘僱技術員、技工受聘同意書、經歷證明文件及資格證件。五、負責人、…
  14.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4條 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書之期限為五年;地下水鑿井業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書後始得繼續營業。前項展延應檢附申請書、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籌設許可時已認證之機器…
  15.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地下水鑿井業籌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時,應收取審查費;核發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時,應收取證冊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遺失、毀損或不堪辨識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
  17.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一、變更名稱。二、更換負責人。三、增減資本額。四、在設立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五、變更印鑑。六、變更等級。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變更許…
  18.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業三十日以上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並繳交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申請復業時,應於停業期滿三十日前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前項繳交之文件。
  19.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地下水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
  20.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事之一者,應予警告處分:一、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繳還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所聘僱之技術員、技工於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三、違反第六條第四項及第…
  21.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鑿井業受停業處分者,應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處分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地下水鑿井業應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自停業處分期滿之次日起復業,並發…
  22.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理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展延許可、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變更許可、自行停業及復業、終止營業、受廢止營業許可及受停業之處分,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及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23.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地下水鑿井業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
  24.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本規則規定之申請書、籌設許可文件、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與技工之證書及工作證、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抽水試驗紀錄表等書圖表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6條 …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二、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
  26.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2條 …,載明憑證機構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提供簽發憑證服務;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亦同。憑證機構應將經許可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公布在其機構之網站供公眾查詢;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亦同。…
  27.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5條 …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前項許可之申請程序、審核方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應…
  28.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6條 …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提供簽發憑證服務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業務。
  29.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7條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未依許可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服務。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變更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送許可,而依變更後之內容提供簽發憑證服務。
  30.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8條 …,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其機構網站公布經許可或許可變更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終止服務前未依限通報、未依限通知或未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