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16條 法規:電子簽章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相關法規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16條 憑證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提供簽發憑證服務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