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國際互惠及安全條件相當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前項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應公告經第一項許可之憑證機構名單。